重庆房屋(重庆房屋漏水检测鉴定机构) - 鸿海伟业生活资讯网

本文目录一览:

  • 1、重庆房子的产权是多少年,为何不是70年?
  • 2、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3、重庆农村房屋拆迁2021年补偿政策
  • 4、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 5、重庆房屋产权年限
  • 6、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1修正)

重庆房子的产权是多少年,为何不是70年?

影响因素:供地充足,五十年,房产税,保障房建设过度。但根本原因是重庆的保障房建设的太多了,一方面对于低收入阶层是好事,但是也造成房地产市场需求不足并养闲人,造成一些居民不思进取。其实,去过很多的省会以上城市,重庆街头和居民区打牌闲聊的人群是最多的。

因重庆房子饱和了。工资低,并重庆热天太热,各区县住到重庆交通方便。故在主城住和区县住没什么区别。加之吵房者所为。将房价吵高了,现以降了并有价无市。重庆空值房占25%左右。未来五年房价还会降的。

其实最根本的原因,还是重庆的房子修得太密,容积率太高,基本上在3~4左右,车位配比太少,车位配比达到1:1的很少,交通基础设施太差,主干道太少,堵车十分严重,一小时都出不了城。

虽然算的套内面积,但赠送面积很少,实际使用面积低。对比过蓝光成都的房子,建面88平,可以做三室,且有入户花园和一个超大阳台,客厅卧室都不小,卫生间也不小。重庆套内65,建面81的房子,只能做两室,没有入户花园,阳台小,主次卧都小,连卫生间都很拥挤。

说清楚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主要是当时 *** 对产权私有概念还存在不少缺失,为了推动商品房市场化,国家没有确定的标准,就出现了五花八门的产权周期。按照,后来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很多房屋需要延长产权周期。物权法规定是自动延期,但是,具体是不是收费,也没有讲明白。目前的政策是不管多久的周期,现在都不受影响,也不用重新办证,自己住着就行了!

你问的问题没错,但是首先商品房就是住宅,住宅都是70年的,你说的50年,那土地属于综合用地,像医院和学校等用地基本上都是50年的,所以你说的50年的房子属于商业房,不属于商品房。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

(二)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三)“拆一还一”与改善居住条件相结合;

(四)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

(五)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六)被拆迁人按期完成搬迁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补偿和安置。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市)人民 *** 确定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并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建设、土地、规划、公安、市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三)制定房屋评估标准;

(四)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通告;

(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裁决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纠纷;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八)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前款第(一)、(四)、(五)、(六)、(七)、(九)项。

拆迁工作人员应依法实施拆迁,不得在拆迁工作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手段。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市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和跨区、县(市)建设工程;

(二)主城区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主城区外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四)拆除涉外房产、军事设施、宗教房产、文物古迹等工程;

(五)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上报审批的工程。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在原用地范围内和有能力自行拆迁的,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可自行拆迁。

取得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可自行组织拆迁。

市和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拆迁人的冻结申请并在拆迁人提供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后,应当发出冻结通知书,通知当地公安派出及规划、工商、市政、工地、教育、邮电等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暂停办理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职工正常调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结婚等确需入户的除外;

(二)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不准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三)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临时服务网点、售货亭和设置的摊位等自行拆除和迁出;

房屋拆迁冻结通知有效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拆迁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资信证明,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收到拆迁人拆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以房屋拆迁通告形式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案、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审查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进行拆迁动员,做好拆迁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重庆农村房屋拆迁2021年补偿政策

重庆拆迁赔偿标准

(1)城市重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可评估确定;搬迁费为20元/㎡,计算2次;临时安置费按25元/㎡计算,若逾期,12个月内每月增加50%,12-24个月部分每月增加75%、24个月以上部分每月增加100%

(2)农村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

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

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

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最后,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将会被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迁农民的未来养老问题。2021重庆拆迁补偿新政策:2021年最新重庆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尚未公布,可以参考国务院关于征地补偿的政策规定。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 *** 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 *** 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拓展资料: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展开土地资源管理,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等综合措施合理组织土地利用。征地拆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人们所关注的通常是征地拆迁政策,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往往涉及征地赔偿、拆迁补偿、土地增值税、补偿估价等金钱问题。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采用。签约之前,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解释;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包括期房和现房);3、在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销售、被司法机关查封、抵押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到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查阅;4、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实行实名登记制。因此,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填 *** 实姓名或名称;购房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全部填写;5、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6、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的供双方约定;7、对本合同文本条款进行增补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责任、扩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的内容;8、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增补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9、房屋买卖是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当事人可向专业机构咨询;10、本合同同时适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重庆房屋产权年限

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用地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用地年限为40年。

《物权法》之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 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更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产权年限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1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地役权、土地房屋抵押权等依法可以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或者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表、地上及地下)、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利的设立、 *** 、变更、限制、更正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管辖。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便民高效、信息公开的原则,土地及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权利主体应当一致。第六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第七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范,统一 *** 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第八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查询服务,并为其复印资料提供便利。

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规披露权利人的信息。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以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有明确、唯一编号的幢、层、套、间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经规划许可修建的房屋,以规划审批确定的最小单元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需要改变原基本单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将变更方案报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查批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经审查批准的基本单元变更方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第十条 土地房屋登记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土地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土地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不动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异地备份。第十二条 土地房屋登记应当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需要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办理登记。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以真实姓名或者名称申请土地房屋登记。

土地房屋权利人为两个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共同申请登记。第十四条 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利登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土地房屋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 *** 生效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变更登记、异议登记、不涉及权利归属的更正登记;

(六)因土地房屋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土地房屋权利而申请注销登记;

(七)商品房已办理初始登记、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或者预告登记,并且交清了全部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消亡且未按照约定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当提供处分是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书面声明。监护人有多人的,应当根据监护约定代为申请,或者由监护人共同代为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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